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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文物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审办事项联办事项工作制度目标责任规定的通知

  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和局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洛阳市文物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2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核定驾驶员事业编制2名,由办公室代管,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五、审办事项

  (一)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原址保护的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保护措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政府出资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审批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转让、抵押、改变用途协议书;位置图以及安全保证书。

  4.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批准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

  2.工作程序:(1)管理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请;(2)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组织文物专家组进行现场勘察、论证,核准后审批。

  3.申报资料:修缮计划、工程设计方案、现状实测图、设计图、现状照片、位置图。

  4.法定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办结时间: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四)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

  1.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工作程序:(1)建设方持规划平面位置图、基建申请、委托书、承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市行政服务中心文物管理局窗口申报,市文物管理局受理后,转洛阳市文物钻探管理办公室组织进行文物钻探;(2)文物钻探结束后,市文物管理局将文物钻探平剖面图、文物钻探遗迹统计表转文物考古工作队填报考古发掘申请书,一并行文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3)国家文物管理局批准后,颁发考古发掘执照,市文物管理局安排考古工作队进行考古发掘;(4)考古发掘结束,市文物管理局将考古发掘结果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报省文物管理局、国家文物管理局,待批准同意施工后,市文物管理局颁发建设工程文物行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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