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机构基本目标及承诺责任事项是年度绩效考核时对本单位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的主要参照指标。
(八)按照规定程序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委或市政府批准的“七定”规定是各单位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二、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管理全市文物保护、博物馆事业、文物钻探、考古发掘、文物研究、文物流通、流散文物等业务工作。
(三)负责受理申报全市境内的文物考古调查和勘探、考古发掘、保护维修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全市范围内国家级、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其他不可移动文物的管理工作,并依法实施对世界文化遗产及其预备名录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市属博物馆(纪念馆)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市内外博物馆(纪念馆)间的协作、交流;指导县级博物馆(纪念馆)和行业博物馆的建设和管理。
(六)负责文物商店和文物鉴定机构的申报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助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查处文物失窃、破坏、盗掘、走私等案件。
(八)负责市区内的文物行政案件的查处,指导各县(市、区)开展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九)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依照权限审核划拨并监督各级文物保护经费的使用,管理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扩大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会同市城建、规划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的管理,并协助相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十二)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系统人才培训和文物、博物馆专业队伍建设。
(十三)组织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领域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防和处置本部门、本系统的突发公共事件。
(十五)承办国家文物局、省文物局以及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洛阳市文物管理局内设6个科(室)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首问服务科)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保密、信息、档案、信访、接待和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文物法律、法规立法调研,以及执行与监督;负责文物保护宣传工作;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办理;负责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对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单位和人员实行首问负责,全程进行协调服务;给予办事人员明确的介绍、答疑或指引等服务,一次性告知相关办事程序;协调相关科室按照有关程序和承诺办结时间进行办理并全程跟踪督导;对当事人反映问题、请办事项的处理结果或意见归档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