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执行对古树名木迁移伐除申报审批程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建设单位应提出避让或保护措施,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在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施行,并将统计上报市政府;
(4)对古树名木非正常情况损毁致死案件进行调查,并记录上报市政府;
(5)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复壮保护,对自然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予以注销登记后方可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市政府;
(6)古树名木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变更,应到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养护责任转移手续,登记备案,并将管护责任移交结果报市政府。
6.重大毁绿案件报告制度。
(1)严格按照程序,认真作好改变规划绿化用地性质的审批办理工作,对未经批准、侵占规划绿地或现状绿地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2)对未经批准,擅自毁坏城市绿地或园林植物、设施并未按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接受处罚的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市政府。
7.公园广场大型自发性群众集会报告制度。
(1)按照广场管理规定及大型活动审批程序的要求,加强对临时占用公园广场绿地举办群众集会的管理工作;
(2)对未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的自行组织大型自发性群众集会,及时上报市政府。
8.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
(3)在履行职能、职责发生矛盾时,要主动与职能出现交叉的市直单位协调协商,以大局为重,摆正利益和矛盾关系,协商一致的,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
(4)在相互协调时,要以服务于改革发展、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基层群众为指导思想,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能力、提高公务员素质的“两转两提”为重点;
(5)确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影响工作的,要及时向市机构编制部门报告,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予以明确;
(6)职责不清事项实行立即上报制度。
(六)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1.行政会议制度;2.财务管理制度;3.公文处理制度;4.办公用品管理制度;5.财产管理制度;6.车辆使用管理制度;7.局党组会议制度;8.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9.党组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10.干部管理制度;11.纪检监察工作制度;12.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度。
八、目标责任
(一)机构基本目标
1.全市建成区绿化率达35%以上、绿化覆盖率达40%以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0平方米以上;
2.作好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绿化监察受理率、举报、投诉结案率达95%以上;
3.组织好城市区义务植树活动,义务植树尽责率达90%以上;
4.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统计、建档、保护工作达98%以上;
5.严格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审核、批准、监督、年检关口,三级资质企业年审率达95%以上;
6.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绿化法规、规章审查、审批城市绿化工程及各项工程建设中附属绿地设计方案,审批、审查率达90%以上;
7.努力使洛阳园林绿化增长速度、发展水平走在全省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