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办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事项
1.设定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2.工作程序:(1)因建设、经营、通行等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企事业单位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临时占用绿地的地点、面积、理由和规划、建设、公安等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2)园林局根据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和相关规定负责审批;(3)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安局、公用事业局、交通运输局、环保局等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占用绿地项目选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道路开挖许可审批,市公安局负责城市交通安全审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县乡公路交通安全审批,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公交、自来水、热力、燃气的审批。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三)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办理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事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洛阳市城市绿化条例》。
2.工作程序:(1)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需改变的绿地的地点、面积、理由和市规划部门批准的项目的选址、批文和总平面图等;(2)市园林局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出能否改变绿化规划和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意见或建议,联合市城乡规划局形成一致意见,报市政府或省建设厅审批;(3)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项目建设选址、平面布局图审批,市园林局负责向市政府或省建设厅报送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的请示,待上级批准后,负责绿化植物及设施的迁移。
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规定程序、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四)联合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用事业局、公安局(消防支队、交警支队)办理砍伐、移植、拆除城市树木、绿篱、花坛、绿带、草坪等设施事项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城市绿化条例》、《
河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