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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正)


  第六十三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发展各项文化事业,积极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健康的文化活动,丰富各族人民的文化生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应当大力挖掘整理、传承弘扬、创新发展满族文化。鼓励文艺工作者收集、整理满族文化遗产,继承发展满族传统优秀文学艺术,繁荣满族文化创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研究工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地方志的编篡工作。

  第六十四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吉林伊通火山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护好自然地质遗迹和火山地貌景观,发挥其在科研、科普、教学、旅游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五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具有民族地方特点的广播、电视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扶持下,增加投入,改善设施。加强县、乡(镇)广播、电视台(站)的建设。

  第六十六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加强医疗卫生队伍的建设,发掘和继承满族的医学遗产,发展满医满药。重视中西医学的研究。积极防治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和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疾病,广泛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妇幼保健事业,改善妇女和儿童的医疗卫生条件。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对药品、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开展人口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少数民族人口生育政策。

  第六十八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展体育事业,加强城乡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传统等体育活动,增强各族人民体质。
  自治县发展具有代表性的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和建设标准型体育运动场馆等体育设施,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专项扶助。

第七章 自治县内的民族关系

  第六十九条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权利,同时教育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充分调动各民族干部和群众的积极性,增强各民族的团结,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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