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业主大会选择和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房管物〔2009〕409号)
各区(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业主大会:
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账户的管理,确保维修资金安全和使用规范,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现就业主大会选择和变更开户银行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业主大会初次选择和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应当事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持《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办理相关开户和变更手续。
二、初次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时,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通过或无法形成决议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报告业主大会召开情况,提交《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和《代为指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由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按照优质服务和就近服务的原则,代为指定一家开户银行。
三、业主大会开立或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账户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领《业主大会开户通知书》,账户开立后,向其办理启用手续。
本通知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2、《关于选择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3、《代为指定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申请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1:
关于同意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的决议
编号:
业主(全体/商品住宅):
本小区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发送《选择/变更商品住宅维修资金开户银行业主意见征询表》。经汇总统计结果如下:
同意选择
为开户银行的业主为
人,占业主总人数的
%,该部分业主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
%,符合相关文件关于选择和变更开户银行应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要求,提议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