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的通知
(沪交航〔2010〕66号)
各相关单位: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已经2009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三十一日
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服务规范(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业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营运环境,切实维护港航企业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上海港口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业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市黄浦江旅游客运企业(以下简称游船经营人)、客运码头企业(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人)及票务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票代经营人)应当依法取得并保持相应的经营资质,并按照本规范从事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港口局)是黄浦江旅游客运业行政管理部门。上海市航务管理处(以下简称市航务处)、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码头中心)、上海港港政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港政中心)分别按照各自管理职责及分工行使港航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能。
第四条 (管理原则)黄浦江旅游客运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市场准入、运力调控制度。
第五条 (服务质量)游船经营人、客运站经营人和票代经营人应当按照《水路客运服务质量要求》(GB/T16890-2008)、《旅游船服务质量要求》(DB31/T367-2006)规范经营服务。港航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着装统一,标志清晰,仪容整洁,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