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收取旅客站务费的批复
(沪交财〔2009〕481号)
上海盈宝长途客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的请示》(沪盈客〔2009〕第02号)收悉。根据《上海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费细则》(沪价公〔2000〕第338号、沪交财〔2000〕第386号)、《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收取旅客站务费基本要求的通知》(沪价公〔2001〕第001号、沪交财〔2001〕第73号)及《关于本市道路汽车客运站旅客站务费的补充通知》(沪价公〔2005〕第001号)的有关规定,经会市物价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上海盈宝长途客运车站(三级站,漕宝路1618号)旅客站务费标准按每票1元收取,自2009年9月15日起执行。
二、旅客站务费含在票价内出售,不另行出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