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并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四)监事会和监事每届任期为三年。
(五)不设董事会的企业监事会,可设立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由外派监事担任主任委员。
(六)企业应当设立监事会办公室作为监事会常设工作机构,负责监事会日常事务。
(七)监事会设监事会秘书1名,对监事会负责,由监事会主席提名,监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监事会秘书负责监事会办公室的工作,列席监事会会议,负责监事会会议记录。
二、落实监事会职责和义务
(八)监事会履行
《公司法》、
《国资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沪国资委监事[2005]293号,以下简称《监事会办法》)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九)监事会监督工作的重点是:
1、监督企业章程和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包括法人治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保证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2、检查企业财务情况。重点是查阅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预算决算、投资贷款、抵押转让、合同担保、兼并重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等其他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监控企业经济行为和资产质量。
3、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情况。主要对上述人员的忠诚履职和勤勉尽责情况进行监督,对其职务消费、薪酬分配等情况进行检查;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损害企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直至提出罢免建议。
4、了解、掌握和跟踪企业的重要经营管理活动。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和决策执行的情况进行评估,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潜在的重大风险和异常的经营情况提出预警,建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法对企业进行审计,并监督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
5、承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大)会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