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市管国有企业: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0年2月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国资国企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等五个文件(沪委发[2008]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市管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
《国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健全监事会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少于5人,原则上外派监事多于内部监事,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监事会成员除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外,根据
《公司法》、
《国资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人选由股东方推荐,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外派监事应组成工作团队。外派监事团队由一名监事会主席和若干名外派监事组成,同时派驻2-3家企业,与企业内部监事共同组成监事会。外派监事团队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管理。
(三)监事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财务会计、审计和经济管理方面的专业人员。根据需要,企业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可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