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审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绥政办发〔2009〕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卫生局《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和防护设施审查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二○○九年七月六日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
和防护设施审查工作的意见
(市卫生局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三同时”审查工作(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是防控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前提和主要措施,是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
《职业病防治法》)的具体步骤,也是各建设项目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为消除或减少全市职业病危害的发生,切实维护好全市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及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范围
按照《黑龙江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实施办法》第3条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产生《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
(一)《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二)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
(三)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型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二、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申报及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程序
(一)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第
15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