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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土地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

  二、 切实加强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土地执法合力, 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
  (一)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各地要组织国土、 发改委、 规划、 建设、 房管、 电力、 水务、 金融、 工商等部门建立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机制, 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落实工作责任, 共同遏制违法占地行为。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 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 核准、 建设规划许可, 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 不得通电、 通水、 通气, 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不得发放贷款, 不得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 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信息、 土地违法行为信息通知相关部门, 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用地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 房屋所有权登记、 企业注册登记、 竣工验收等手续, 发放施工许可证, 通电、 通水、 通气, 发放贷款的, 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二)实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地要建立由国土、 发改委、 规划、 建设、 房管、 电力、 水务、 金融、 工商等部门组成的土地执法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研究、 部署各部门联动的相关事宜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的处理。
  (三)实施联合办案机制。各地国土资源部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 可邀请同级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 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案件讨论, 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单位提前介入或与有关单位联合组成调查组, 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调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对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应当移交、 移送监察、 司法部门的要及时移交、 移送;监察和司法部门对移交、 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符合立案侦察、 调查、 执行的要及时侦察、 调查和执行, 保证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到位。
  三、 不断健全土地执法监管机制, 完善工作制度, 加强土地执法监察
  (一)积极推进宣传、 教育、 预防与查处相结
  合的土地执法监察体系建设。各地要着力建立涵盖各级政府领导、 相关部门、 用地单位及社会群众等层次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体系。对领导干部的宣传, 由宣传部门将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知识纳入领导干部中心组学习内容, 每年二次;对机关和乡村干部的宣传, 由组织部门牵头, 以党校为平台, 在举办的各类培训学习班中, 将国土资源法律、 法规知识作为一项重要授课内容;对用地、 用矿企业的宣传,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经常性的宣传;对公众的宣传, 由司法部门牵头, 将国土资源法律知识纳入“五五”普法规划, 使之成为“五五”普法重点内容。此外还要着力构建市、 县党委政府领导下的, 各有关部门参加的, 涵盖市、 县、 乡、 村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预防体系, 构建各相关部门有效参与、协调配合的联合执法办案体系, 从根本上解决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防范不到位和案件查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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