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土地管理长效机制落实土地监督管理责任的意见
(绥政发〔200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土地管理, 健全土地执法管理措施, 推进土地执法监督管理共同责任的落实, 有效防范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从严保护耕地
(一)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计划批准用地, 不得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用地。对符合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 确需修改规划的, 要依照规定进行听证和论证, 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报批。坚持有保有压、 从严从紧控制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证重点工程项目用地。
(二)切实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各地要强化用地预审, 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严把项目用地“准入关”, 坚决杜绝借“扩内需、 保增长”之机宽打宽用、 圈而不用、 闲置浪费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新增建设用地数量, 充分运用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手段, 鼓励、 引导和推动未利用地、 废弃地的开发利用。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 加大依法收回、 土地置换和整合力度。对闲置未用、 批而未供、 供而未动的项目用地要认真清查。对因批而未供等原因造成土地大面积闲置的, 今后将不再受理其新建项目的预审。要加大批后土地供应清理力度, 提高供地比重, 避免土地资源和指标浪费。
(三)严格落实耕地保护的各项措施。各地要把耕地保护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 切实履行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的责任和义务。要加大耕地保护投入, 建立耕地保护专项基金, 明确职责权利和奖惩, 运用经济手段激励农民保护耕地, 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要严格控制征用和征收耕地搞非农建设, 减少征用耕地搞非公益性建设。各类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 须严格履行占补平衡、 占一补一的原则, 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 质量相当的耕地;不能自行补充的, 须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按最高标准执行。以全面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核心,加强失地农民的土地权益保障和就业社会保障, 依法公正合理的进行征地补偿安置, 切实保障农民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