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增强农村民居建筑抗震能力。各地要把农村泥草房改造与农居地震安全工程有机结合起来,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经济适用、抗震安全、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原则,加强村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管理,组织引导农民建造环保、节能、抗震的住房。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开发推广农村民居建筑抗震标准图集和施工技术,加强培训农村建筑工匠抗震施工技能,提高对农村建筑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和服务水平。要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加快实施地震安全农居示范工程,到“十一五”末,每个县(市、区)建设1-2个示范村。
(四)做好各类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和抗震加固工作。
2010年,各地要组织完成城市建筑物抗震性能普查,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建筑,要进行抗震加固和改造。重要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次生灾害工程必须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和排险加固。要特别重视对中小学校舍进行认真排查,建立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并及时加固改造危房,保证中小学校舍地震安全。
(五)有计划地开展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地震小区划工作。城市国土利用和建设规划,必须依据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充分考虑潜在的地震危险,建设规划要避开不利和危险场地。2015年前,全市要组织完成市本级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与地震危险性评价工作,位于哈大齐工业走廊的安达市、肇东市要组织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为哈大齐工业走廊建设项目提供地震安全的建设场地。各地要结合城镇广场、绿地、公园建设,规划设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逐步完善应急场所的设施,以满足临时避难生活需要。
(六)加强地震监测台网建设,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各地要按照省地震部门的统一规划,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的地震监测站点,推进地震监测设施数字化建设,提高地震监测能力。水库、油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等重大建设工程的生产企业,应依法建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国土、建设、规划、测绘、公安等部门要协助地震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划定地震监测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各地要依法保护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可能对地震观测造成影响的城乡各类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前应征得地震主管部门同意并经许可批准。擅自进行工程建设,对地震监测设施和观测环境造成影响和破坏的,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建立和完善地震应急救援体系。各地要结合实际,及时修订、完善地震应急预案,建立应急预案检查机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防震抗震指挥组织机构,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灾情速报系统、应急救援基础数据库建设,增加投入,加快建设步伐。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地震专用救援器材和装备,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实战能力,发展救援志愿者队伍,壮大救援力量。建立地震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增加救灾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交通、电力、通信、水利、卫生等部门组织训练专业队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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