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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和转让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办理方式

  (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用地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商品房、安置房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转让,转让方应补办土地出让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

  三、土地收益及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

  (一)个人住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1、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1990年5月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不再进行容积率、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修正。

  (二)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红梅新村、金山新村、小山新村、刺桐新村及西郊新村等五个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计算:

  1、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

  2、被拆迁户原土地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标定地价按宗地所在级别的基准地价确定,除年期修正外,不再进行期日、容积率、影响因素修正。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其拆迁安置房转让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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