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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关于下发《福建省新闻出版(版权)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各业务处室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和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还可以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八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 内容是否合法,与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是否协调一致;

  (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是否合理、可行;

  (四)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予以初步审查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与业务处室联合开展调查研究,或征求和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九条 局法规与产业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稿进行审核并修改完善后,应当形成书面审核意见,交相关业务处室。相关业务处室将规范性文件审核稿报分管局长审定后,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条 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后,以局文件形式发布,并按照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向社会公布。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之日,即为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

  局规范性文件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顺序以闽新出法规〔(年度)〕××号的编号方式统一编排文号。

  第十一条 局规范性文件发布后,由局法规与产业处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相关业务处室提供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三份,以及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第十二条 各业务处室应当每隔两年对本处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各业务处室送交局法规与产业处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各业务处室可以选取具有一定代表性、涉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制定实施后评估工作,总结经验,为相关领域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工作提供实践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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