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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绥化市人民政府关于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绥政发〔2009〕65号)


北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一步健全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之更加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的通知》(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绥化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居民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可一次性补缴15年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降低40元,或按年度缴费,缴费满15年后,个人停止缴费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二、低保人员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事宜,从救助金中每人划拨44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2009年未参保缴费人员,日后参保时需从2009年缴纳国家、省、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和个人缴费部分,并建立个人门诊统筹。
  四、设立个人门诊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个人门诊统筹,设定标准为:成年人每人每年30元,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年10元。参保居民可持IC卡(社会保障卡)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购药。
  五、学生儿童(包括大、中专学生)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事宜,学生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30元)作为门诊统筹基金,交由学校统一使用。学生遭受意外伤害,由统筹基金支付其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其门诊医药费用年度内5000元以下部分,统筹基金将支付70%,住院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六、将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七、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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