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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9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0年是“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关键之年。做好省政府立法工作,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善民生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为了高质量完成省政府2010年立法计划,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中心工作开展政府立法
  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努力做到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在立法工作中,要高度关注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每一项重要部署,认真学习有关精神,将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要求上来,及时将省委、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通过政府立法加以制度化。要把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急需解决的制度问题作为重点,抓紧制定有关改善民生、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高行政效能和优化发展环境等方面的法规、规章,为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一化三基”战略,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加快富民强省步伐,顺利实现“转方式、调结构、抓改革、强基础、惠民生,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提供制度支持和法治保障。
  二、确保质量,明确政府立法工作的基本要求
  政府立法工作要牢固树立精品意识,切实提高立法质量。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要抓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需要立法解决的突出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地立法,增强立法的实效性。要树立全局意识,正确处理集中与分散、全局与局部、长远与眼前的关系,克服重权力轻义务、重管理轻服务、重职权轻责任的部门利益倾向。要遵守法定的原则、权限和程序,确保法规、规章的合法性。要提高立法技术,制定法规、规章不贪大求全,不照搬照抄,做到体例适当、繁简适度,务实、求精、管用。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对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做到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
  三、创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立法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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