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负责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查处资金管理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并于每年底前向省政府报告全省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省监察厅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开展征地拆迁工作的行政效能监察。
省审计厅负责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省重点办、省铁建办负责统筹铁路建设项目协调工作,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工作职责;经省领导小组同意,协调铁道部有关司局和周边地区政府。
其他有关省直部门和中央在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或被拆迁对象权属协助开展征地拆迁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
征地拆迁资金即征地拆迁经费主要包括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地管理费和协调工作经费,省承担的征地拆迁经费经部省有关部门确认后计人相关项目公司的湖南省股份。
1、征地拆迁补偿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包括两种形式,一是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了具体补偿标准,以综合单价形式计算的补偿(以下简称综合单价补偿);二是省政府有关文件未明确具体补偿标准,需要通过个案委托评估或协商确定的补偿(以下简称个案补偿)。综合单价补偿由市、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相关要求填报土地、房屋和附属设施资料,经被征地拆迁对象和铁路设计、施工、监理及业主等单位签字盖章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核,省铁投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复核后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国土资源局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的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资金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市、县国土资源局按单位、村、村民分别造册发放到被征地拆迁对象。个案补偿按照有关规定经委托评估后,省国土资源厅、省铁投公司、铁路建设单位与市、县国土资源局或市、县铁路建设协调机构在评估结果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由各方签订补偿实施协议,省铁投公司依据补偿实施协议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国土资源局财政专户,重大个案补偿须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征地拆迁补偿费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部省合资合作铁路(湖南段)征地拆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财建 [20009]12号)规定,认真执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制度。
2、用地管理费。用地管理费按照每个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费总额的4%提取,用于补助本项目征地拆迁实施和管理工作经费开支。在征地拆迁工作开始时,省国土资源厅按照重点支持基层、支持一线工作的原则,商有关单位提出每个项目的用地管理费分配和拨付方案,经省领导小组批准后由省铁投公司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