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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评估管理办法调整试点中加强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出资企业应按照《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详见附件三)的要求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听取专家意见和建议,为评估报告的审核提供专业依据。

  原《本市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实施意见》(沪国资评〔2003〕134号)即予废止。

  四、进一步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市国资委评估管理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会同有关处室,并联合企业力量,开展检查抽查和企业间的互查。出资企业也要制订并落实相应的检查抽查制度,在加强内部自查的同时,还可选聘机构对评估报告进行互查,不断提高检查抽查质量和效率。要不断总结企业在评估管理中的典型经验,推广好的做法,提升管理水平;对发现的问题,要分清并落实决策层、经营层、管理层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中介机构违规执业的,要严肃查处,取消选聘资格,实行国资禁入,并提请行业管理机关进行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切实抓好评估管理队伍建设。企业要有计划地组织管理部门、基层领导等学习评估管理相关法规、规范,强化法律意识、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内部培训、工作交流、专题辅导等方式,创造业务学习条件。定期组织输送相关人员参加评估管理师培训,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积极鼓励有关人员参加资产评估执业能力考试,提高评估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要根据工作需要,选配素质好、专业精、能力强的人员从事评估管理工作,优化评估管理队伍结构,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奠定更加扎实的基础。

  附件:1.试点单位资产评估备案项目统计表(略)
  2.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3.国资委系统企业重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会办法

  附件2:
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项目评估,不断适应评估管理方式调整的需要,逐步完善中介机构选聘和执业质量评价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主要目的

  建立由被评估企业、评估委托单位、出资企业和国资监管部门共同实施的,以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对象的,全方位、综合性、动态化的评价体系,强化国有资产项目评估全过程、多层次的审核机制,实行评价和监管相结合的质量管理方式,不断提高评估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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