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检验认定,创造较大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较大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实施较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的。
前款第(四)项科学技术进步奖仅授予组织。
第九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申报企业系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企业;
(二)企业重视科技创新,有良好的创新管理和文化,有系统的自主创新战略和实施计划;
(三)企业人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人才优势,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20%以上,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主要产品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整体技术在同行业处于先进水平,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五)近三年主要经济指标递增幅度30%以上,新产品及技术性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六)每年用于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企业当年销售收入总额的3%;
(七)科技合作成效显著,已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次表奖项目不超过30项。
企业科技创新奖不分等级,每次表奖企业一般不超过10个。
第十一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不再设立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到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二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