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
丹东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三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技兴市战略的实施,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奖励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科学技术奖励(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等项活动。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推动自主创新和促进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科学技术奖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市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企业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突出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八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较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较大贡献的下列公民、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