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街头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强讨恶要、滋扰他人、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依法处置。属于救助对象的,送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要依法从重从快打击虐待和故意伤害流浪未成年人及拐卖、拐骗、组织、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牟利或组织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和团伙。认定被拐卖、拐骗的未成年人,要立即解救,尽快送返其监护人身边。对暂时找不到其监护人的,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继续查找其监护人。对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卫生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病人的医疗救治工作。要指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收治有关流浪乞讨人员,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予以解决。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加强对救助管理机构内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流浪乞讨人员和救助管理机构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
(四)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所需资金纳入预算予以保障。根据省有关规定,加大救助经费投入,完善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救助管理工作的有效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救助量和救助经费的使用情况,确定救助专项经费预算,保障救助管理工作基本运行条件和经费。市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补助经费的基础上,增加市本级福彩公益金对救助管理机构的资助,帮助解决救助管理机构设施落后问题。
(五)劳动和保障部门要组织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积极做好与救助管理机构的有效衔接。为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为流浪乞讨人员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设施建设的发展规划,将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的实施。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的建设要统筹考虑,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