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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意见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各救助管理机构和救助点开展工作。各救助管理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发挥救助管理机构的主体作用,在接到救助信息员的求助信息后及时赶到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救助点,要对本辖区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要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点)或告之救助管理机构,形成整个社会都关爱、帮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社会氛围。

  (五)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及工作人员行为规范、重大事故和责任追究等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规范救助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强化救助管理专业知识和应用技能的培训,树立爱岗敬业思想,转变工作方式,增强法制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服务本领;加强救助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备流浪人员救助车、计算机网络等必要设备,保障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的有效运行。

  三、部门职责

  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社会化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各级政府、各个部门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齐心协力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

  (一)民政部门是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发挥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认真研究政策措施,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培训,全面推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社会化步伐。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发挥主导作用,为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流浪乞讨人员的生活、教育、管理、救治、返乡和安置需求,并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救助管理水平。各县级救助管理机构在做好自身救助管理工作的同时,做好指导街道、乡(镇)救助管理机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要坚持“先解救,后救助”的原则,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利用乞讨的残疾人、未成年人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

  (二)公安部门在执行公务时,发现在繁华商业区、居民区、街道、交通路口等处的流浪乞讨人员,要做好告知、引导或送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对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职业乞讨人员要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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