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政部门要严查渔业运输(辽丹渔运)、养殖(辽丹渔养)船只从事渔业捕捞生产作业行为,第一次查处按
渔业法规定的上限从重处罚,记录在案,由渔监部门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第二次查处必须同时吊扣渔业运输、养殖许可证,扣押船只。
海洋渔业、公安边防部门要严厉打击不涂写或涂改船名号行为,一经发现,要暂扣渔船,处以罚款,责令立即改正,并吊扣职务船员证书,情节严重的要吊销职务船员证书,吊扣渔业许可证、船舶户口簿。
四、严格履行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断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按照政府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纳入政府安全生产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实施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建立并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妥善做好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组织落实渔船编队生产,增强渔船自救、互救能力。
要制定渔业安全事故救助应急预案,加强执法船(艇)的值班备航,保障应急响应,提高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救助应急能力。
要落实灾害监测预警和气象信息传递制度,气象、海洋渔业部门要及时将灾害天气和海洋灾害信息通报各级政府及渔业部门,渔业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要及时将灾害气象预警信息传递给渔区、渔业企业和渔民。
五、密切合作,明确责任,努力提升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地区要重视和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各部门要结合自身的职能,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共同依法做好渔船、渔港管理和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使我市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上一个新的台阶。
市级监察部门将对“三无”渔船清理不彻底、“三无”渔船出海作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追究当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的责任;对产生“三无”船只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单位的责任;严厉查处执法人员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的行为。
附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