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至10月10日为清查阶段。各县(市)区组织乡镇政府在本辖区内开展一次彻底清查,做到不漏一村、不漏一户、不漏一船。清查出的“三无”渔船由乡镇政府负责控制,不得出海,并及时通报当地边防派出所和渔港监督部门。10月10日前,县(市)区海洋渔业主管部门要将乡镇政府清查的“三无”渔船情况(包括船主、住址、主机功率、材质、船舶来源、船舶扣留地点等)汇总后上报市海洋渔业局。
10月11日至30日为查处阶段。对乡镇清理出的“三无”渔船,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证件,在外地购买的,由当地乡镇政府督促船主退回;在丹东地区新造的由工商部门负责处理。
市海洋渔业局、公安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要组织力量,积极开展对渔港、停泊点的巡查和海上检查,对未持有效证件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移交给当地或出港地乡镇政府扣留,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扣留渔船由市海洋渔业局、公安边防支队联合调查认定后,在县(市)区政府的配合下,将其拖吊上岸,由所在乡镇集中看管。
对驾驶“三无”渔船的,市海洋渔业局一律吊销其职务船员证书;对无证驾驶“三无”渔船的,公安边防部门一律给予行政扣留,并处罚款。
市工商局要牵头会同丹东渔船检验处、丹东海关、市外经贸局对修造船厂(点)开展清理检查。对擅自新造的船只要一律查封,监督拆解。对不听劝阻继续建造船只擅自出厂、下海的,由工商部门对修造船厂从重处罚。
专项清理行动结束后,县(市)区政府、市海洋渔业局、边防支队、海警二支队、市工商局要对专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总结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市政府。
三、进一步加强渔港渔船的管理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对纳入管理的渔港要派驻渔港监督管理人员,加强督促检查,严格执法。认真落实渔船签证制度和渔船、船员持证作业制度;严禁渔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严禁渔船在恶劣天气条件下冒险作业。加强渔船安全技术检验,确保渔业生产船只按规定配齐救生、消防、航行灯号等设备。
各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辖区内未纳入管理渔港和自然停泊点的管理。
由市海洋渔业局牵头,会同县(市)区和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对丹东地区的所有渔港、自然停泊点逐个调查登记,根据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有值班人员、保证消防车辆及人员方便出入等)并验收合格的,经批准后对外公布,纳入市、县(市)区管理,派驻监管人员。对不符合渔船停靠、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必须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对验收仍不合格的,要坚决取缔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