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指导,强化监督。
1.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照
《条例》,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认真进行清理,凡与
《条例》不一致的,要进行重新修订、完善或废止。
2.各应急预案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对本系统、本单位、本部门的工作督导与检查,认真推动
《条例》各项规定的落实,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条例》的,要依法予以纠正。
3.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各行政机关贯彻
《条例》的督促检查,对迟报、谎报、漏报、瞒报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次生、衍生事件的,或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的,或处置不当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4.各县(市)区、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保障
《条例》实施所需经费。
5.各县(市)区、各部门的应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要于2009年第四季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各部门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各县(市)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或方案,认真做好对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
附件:丹东市学习贯彻《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计划安排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
丹东市学习贯彻《辽宁省突发
事件应对条例》计划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