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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意见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意见
(丹政办发〔2009〕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意义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条例》对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信息报告与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善后处理、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效能,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核心,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为主线,强化源头预防,完善体制机制,健全应急体系,提高应急水平,夯实基层基础,深入推进我市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预防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为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安全稳定的环境。

  三、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工作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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