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丹政发〔2009〕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附件:丹东市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丹东市取消和调整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一、物价局(增加1项、取消5项)
1、基准地价(增加)
2、指定商品及服务收费(取消)
3、港口、民航、铁路运输延伸服务价格(取消)
4、各类专用表具、计价器具价格(取消)
5、市区养犬管理费(取消)
6、房屋安全鉴定费(取消)
二、经委(承接省下放事项5项)
1、超高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许可
2、距电力设施300米内爆破作业许可
3、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保留、种植活动许可
4、风力发电保护区作业、种植活动许可
5、5000万美元(不含5000万)以下外商投资鼓励、允许类技改项目的核准
三、建委(承接省下放事项1项、转为内部管理4项、调整到事业单位2项)
1、建筑业三级资质审批(增加)
2、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设立审批(转为内部管理)
3、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核准(转为内部管理)
4、燃气设施改动审批(转内部管理)
5、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验收(转为内部管理)
6、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调整)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调整)
四、环保局(转为内部管理1项、下放到县区1项)
1、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及变更注册(转为内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