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渔港渔船管理的通告
(丹政发〔2009〕36号)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21号)精神,确保广大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渔港、渔船开展专项治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有船单位和个人及渔港、渔船停泊点管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通告。
二、开展“三无”渔船专项清查行动,严厉打击“三无”渔船。在10月10日前,“三无”渔船船主要主动到当地乡镇政府登记,并在当地乡镇政府的监管下,自行处置“三无”渔船,但不得出海,各相关部门也不得为其办理船舶证件。对10月11日以后仍未自行处置的渔船,由当地政府扣押,海洋渔业、公安边防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一条之规定和《
辽宁省边境沿海地区边防管理条例》第
三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没收,拖吊上岸。
三、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渔业执法部门和公安边防部门可分别依法从重处罚:
(一)对驾驶“三无”渔船的,渔港监督部门依据《
辽宁省海洋渔业安全管理条例》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处5000元罚款,并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对无职务船员证书驾驶渔船的,公安边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以十五日拘留,并处1000元罚款。
(三)对渔业运输(辽丹渔运)、养殖(辽丹渔养)船只从事渔业捕捞生产的,渔政部门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
四十二条之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罚款;再次查处的,要同时吊扣渔业许可证,扣押作业船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