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年度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制定江苏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审批,并向中央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市、县并下拨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细化,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省里每年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各市、县要在省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