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实施城镇排水许可制度
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城市排水许可制度,规范申请和批准程序,并加强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主要排放口特别是重点工业排放口水量水质的监督和监测,对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其排放水质必须符合有关规定,保障排水设施和污水处理厂的安全、正常运行。
七、完善污水处理费政策
(一)全面开征污水处理费。除已开征污水处理费的5个城镇外(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湟中县、湟源县),在建污水处理厂所在城镇均应在污水处理厂建成投产前开征污水处理费。其他城镇也要结合今后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情况,适时开征污水处理费。
(二)规范污水处理费的收取。对城镇自来水用户,污水处理费由城镇供水企业根据售水量和规定的征收标准,随自来水价格代收,并按规定上缴当地财政部门。对使用自备水源并向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根据市(县)环保部门核定的污水排放量,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污水处理费,并缴同级财政部门。
(三)加强污水处理费的使用管理。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全额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补偿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成本和排水管网的运行成本;弥补在建或规划建设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水管网设施建设资金不足。
(四)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要求“全面开征城市污水处理费并提高收费标准,吨水平均收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0.8元”。据此,各地在确定标准时,对已建成投运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每吨不低于0.8元确定。对在建污水处理厂的城镇,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内,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每吨不低于0.5元确定。
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根据城镇供水价格管理权限,由州(地、市)价格部门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污水处理成本主要包括排水管网、污水处理厂运行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水电费、材料费、药剂费、维修费、人工工资及福利费、管理费等。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参照下列公式计算: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支付污水处理厂处理费标准×污水处理量+排水管网运行费用)÷(自来水销售量+自备水源单位污水排放量)。请各地在认真进行成本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社会承受能力和本地区财政状况,合理确定污水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在制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时,应按照《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改委〔2008〕2号令)的规定,举行由消费者、经营者等有关人员参加的听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