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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青海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产业化运营监管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二、推行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或水务部门)应依照《青海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选择污水处理运营企业,签订城镇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行业主管部门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须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其式样、内容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三、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费的运行机制

  自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之日起,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逐月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出具监测报告,对相应数据存档备查。财政部门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监测的实际处理水量、实际处理达标水质以及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的污水处理费标准,依据相关管理办法拨付污水处理费。

  四、严格污水处理厂验收工作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完成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对于使用国债资金、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资金建设,以及在重点流域范围内的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时,上一级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参加。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备案后,运营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单项验收的结果,在对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水平、管理制度、水质检测能力、在线监测监控装置的安装和检定、处理水质、水量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做出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的书面批复。

  五、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

  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行后,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管,通过在线监测系统对污水处理厂实行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不得擅自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出水水质必须达到有关部门批准的设计出水水质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处理率要达到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约定的要求。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的要求建立水质监测工作制度,建立生产运行台账,按日记录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等。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检测项目、取样方法和频率按有关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厂全年出水水质合格率应达到95%以上,进水超标、不可抗力、检修的天数除外。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长期低于或高于设计标准的,行业主管部门可适当扣减或增加运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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