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0〕3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巩固和发展我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意见
(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 二○一○年二月)
为进一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提高广大农牧民健康保障水平,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
卫生部等5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和《青海省政府关于印发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工作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青政〔2009〕60号)精神,现就巩固和发展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一)进一步明确今后目标。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今后新农合制度建设的重点是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完善政策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监督管理,完善运行机制,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受益水平,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牧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医疗保障差距,使新农合的管理运行更加规范,农牧民群众得到更多的实惠。2009年起,农牧民参合率巩固在95%以上,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控制在当年统筹基金的25%以内。2010年,住院费用补偿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50%以上,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2011年,新农合医药费用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实行州(地、市)级统筹,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和管理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