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10〕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制定的《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青海省国家级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方案
(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加强全省国家级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级公益林所有者和管护者的合法权益,探索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林权制度改革相结合的现代林业建设新路子,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财农〔2009〕381号)、《青海省国家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青林资〔2005〕249号)和《青海省实施〈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细则》(青财农字〔2007〕780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补偿方案。
一、生态区位和范围
根据国家林业局、
财政部《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资发〔2009〕214号)的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国家级公益林是指生态区位极为重要或生态状况极为脆弱,对国土生态安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以发挥森林生态和社会服务功能为主要经营目的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全省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为以下几个生态区位:
(一)重要江河源头以及流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源头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源头区位。
(二)重要江河干流两岸以及河长在150公里以上、流域面积在1千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两岸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江河两岸区位。
(三)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及列入世界自然遗产名录的林地区划界定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区位。
(四)重要湿地和水库周围2公里以内从林缘起,为平地的向外延伸2公里、为山地的向外延伸至第一重山脊的林地区划界定为湿地和水库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