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
6.易受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7.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8.近年来发生一般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⑴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⑵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⑶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⑷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⑸瞒报事故的;
⑹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予以整治的;
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⑻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⑼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2.治理行动。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⑴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⑵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⑶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⑷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⑸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订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
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对有关地区、行业(领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⑽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3.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
⑴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⑵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
⑶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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