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卫生部门负责对医院(含卫生院、卫生站、精神病院)、工矿企业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五)工商部门负责对集贸市场、室内市场(含在未经竣工验收、未经消防验收的建筑物内开设的店铺) 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六)旅游部门负责对旅游星级饭店(宾馆、酒店)、旅游企业、旅游设施、旅游景区和景点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七)教育部门负责对市属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托教中心和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八)民政部门负责对养老院、救助站、扶贫救灾物品仓库和福利院等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十九)城管部门负责对室外市场、违章建筑和擅自改变功能建筑物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对防范地震、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措施、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一)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理、环境保护、民用核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工伤多发企业工伤预防情况,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情况,以及加班加点突击生产、“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情况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三)气象部门负责对企业防雷设施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二十五)大学园区工委会负责联合有关高校对落户我市的大学分校、校区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
四、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各区、经济功能区、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2.道路交通、水运、民航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3.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4.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