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批复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请示》(宁太保寿[2009]3号)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保险兼业代理资格(详见附表)。
二、请你公司自领取本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来我局领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并及时将《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送达兼业代理机构。
三、你公司要督促已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机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从事保险代理业务要亮证经营,并依法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四、你公司要严格按照《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建立兼业代理机构管理档案,加强对保险代理业务及相关人员的管理,对兼业代理机构自身投保业务不得支付手续费,切实控制和防范风险。
此复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核准清单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申报)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名称
| 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编号
| 代理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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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 6400007359502200
|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寿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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