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合作工作责任要求:未按程序和规定时间办理,造成一定后果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处理。
八、工作制度
(一)向市委、市政府负责的工作制度
1.统计数据异常提示报告制度。
(1)对涉及国情国力普查、GDP核算和工业、农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等专业的主要统计数据,以及纳入洛阳市和各县(市、区)领导干部考核的各种统计数据,凡存在有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的,均应当由市统计局和各县(市、区)统计局向政府主管领导提供《统计数据异常提示报告》(以下简称《提示报告》)。
(2)《提示报告》的主要对象:已经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统计指标数据与实际情况的异常程度达到5%及以上的,人口统计指标数据的异常程度达到2‰及以上,出生人口统计指标数据的异常程度达到3‰及以上的。
(3)《提示报告》的内容包括:①提示报告对外提供和公开发布的主要统计数据异常的具体幅度和相关统计数据的计算依据和把握程度;②提示报告统计数据异常的形成过程和产生的主要环节以及异常统计数据取得的组织、协调、实施程序;③提示报告统计数据异常的主要原因,在机构、人员、经费、基础条件等方面的责任划分。
(4)成立以国民经济核算为主、各相关专业人员共同参加的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专门负责对全市和各县(市、区)统计数据异常情况的监控和提示报告工作。
(5)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要按照统计数据采集、汇总、整理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对统计数据异常情况进行跟踪调研,及时发现在统计工作中出现的统计数据异常问题。
(6)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的成员有权参与对相关主要统计数据的质量评估,有权提出对各种统计数据汇总结果的不同意见,但不得责令相关专业统计人员和质量评估人员随意修改各种统计数据的汇总结果。
(7)结合各种统计报表数据的审查评估和上报工作,按照相关统计数据“异常度”的具体计算方法(由国民经济核算科确定),由统计数据异常监控小组提出需要上报的《提示报告》,经所在单位统计负责人和市统计局局长审查签字后方可上报。
(8)《提示报告》的内容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统计数据异常责任明确、使用语言准确,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和警示作用。
(9)对涉及地方、部门、单位领导自行篡改统计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造成统计数据异常的要随时通报。
(10)对《提示报告》中所涉及的统计数据异常情况要依法进行处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惩统计造假行为,同时对未按时上报《提示报告》和上报内容不实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
2.职责不清事项即报制度。
(1)本部门严格以“七定”规定为依据履行职能、职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任务;
(2)随着形势和工作任务变化需要调整和改变职能、职责的,及时上报市机构编制部门进行重新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