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9]247号)
张一基、李华、朱宇红:
你们提交的《关于设立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请示》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
二、核准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其中张一基出资25万元(占比50%),李华出资15万元(占比30%),朱宇红出资10万元(占比20%)。
三、核准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业务经营区域:广东省行政辖区。
四、核准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地址:茂名市人民南路90号二楼。
五、核准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六、核准张一基的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核准李华的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朱宇红的茂名盛世春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应于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持此批复及《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
八、公司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20日内将保证金按规定方式缴存到全国性商业银行或按有关规定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并在保证金协议或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5日内将存款协议或保险合同复印件报送我局。
九、公司应依法经营,并执行保险监管部门的有关政策,相关内容可登陆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此复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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