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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朴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广州市朴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动用营业保证金的批复
(粤保监中介[2009]281号)


广州市朴华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关于动用营业保证金的申请》收悉。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批准你公司在已缴存限额内动用营业保证金。

  二、你公司应在动用营业保证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营业保证金银行帐户结余情况。

  三、你公司在机构经营期间,应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有效性和连续性。并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有关上年度本机构职业责任保险投保、变更和赔付情况的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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