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的通知
(合人社秘[2010]48号)
各缴费单位:
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定于2010年3月1日至6月18日开展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稽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申报稽核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口的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09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