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冀财企[2010] 3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担保机构:
为推动我省中小外贸企业发展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根据《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财企[2009]103号),将对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予以支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资金的担保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我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四)2009年7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发生为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担保业务。
二、支持的内容及标准
(一)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
(三)对信用担保欠发达的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三、担保机构申请专项资金应提供的材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及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营业执照、章程、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合同复印件和被担保的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的2009年度出口情况说明、海关统计证明(需加盖被担保中小外贸企业公章);
(四)经合作金融机构盖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
(五)申请政府出资补助的项目,还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申请融资担保专项资金应报送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