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联系,促进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根据《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络员的确定:
各县(市)、区及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干部作为节能联络员,并报送市节能办公室,联络员如有变更,要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第三条 联络员的主要职责:
(一)收集、整理、传递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要信息;
(二)协调督促所属单位和相关部门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情况;
(三)分析汇总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反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动态;
(四)提出推进本地、本部门(单位)或者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并向会议通报本地、本部门(单位)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情况;
(六)向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制度:
(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会议。联络员实行工作会议制度,会议包括工作会议和临时会议。
工作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内容包括:沟通交流公共机构节能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工作思路、意见和建议等。工作会议由全体联络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