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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农村小额人身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寿险省级分公司,宁夏保险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进一步扩大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的通知》(保监发〔2009〕59号)和《农村小额人身保险试点方案》精神,宁夏将作为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以下简称小额保险)试点省区,销售小额保险的人员可由宁夏保监局授予资格。为了做好小额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销售小额保险的人员必须按规定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或《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二、宁夏保监局审查同意试点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中未持证人员销售小额保险,可申请办理资格授予。

  三、申请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授予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由试点省级分公司审核签章后报送宁夏保监局。

  (一)试点公司申请文件,内容包括试点总体情况、人员培训情况(培训内容和相关课时)、申请授予人员审核情况及名单汇总等;

  (二)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申请表;

  (三)试点公司出具的培训证书;

  (四)农村基层组织或机构提供的工作证明及有关遵纪守法、职业德行表现等情况说明;

  (五)户口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四、宁夏保监局对授予资格的小额保险代理人颁发《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证书》,并加盖“仅限于代理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字样条形章。

  五、授予资格的小额保险代理人展业区域为所在乡村,代理产品范围仅限农村小额保险。试点公司应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其办理《农村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

  六、试点公司应按照《宁夏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分类管理办法》规定,按时组织办理小额保险代理人资格年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收回《资格证书》,办理《展业证》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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