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认真履行保险兼业代理管理责任防范经营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保险省级分公司: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从事主营业务同时,受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保险业务,不仅给社会公众提供了综合保险服务,更为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宁夏保监局在近期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一些因保险公司管理和培训不到位带来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法违规问题不断出现。为了切实加强各保险公司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履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责任,对防范经营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近一段时期以来,我区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只注重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的申报,疏于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造成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行为不规范、保费结算不及时、《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过期仍然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等问题时有发生,有的保险分支机构为了获取保费甚至迁就、纵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新《
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
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新《
保险法》更为严格地规定了保险人对保险代理人未履行管理责任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如果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及分支机构不认真履行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则将会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违规行为和不规范代理行为承担法律后果。对此,各保险省级分公司务必高度重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工作,按照法规要求履行管理责任,切实防范经营风险。
二、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
截止今年7月底,全区共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532家,涉及银行、邮政、铁路、航空、车商等多个领域,代理保费收入接近全区保费收入的三分之一。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涉及面广,代理业务占比高,各保险省级分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要以新《
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及时修订和完善本公司系统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细化各级机构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的责任及奖惩措施;要指定部门和人员专门行使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管理职责;要对与本公司及分支机构建立有兼业代理关系的机构进行梳理、分类,制订针对不同类别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进行培训的计划,加强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及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