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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八、本通知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保监寿【2008】2号)中确定的《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单范本》、《人身保险投保提示招贴画范本》于2009年10月1日停止使用。

  附件:1、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2、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

  二〇〇九年九月八日

  附件1:
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

  一、关于展业行为的要求
  1、在介绍公司产品前,销售人员应主动出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展业证书》;保险公司各级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或《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在显著的位置张贴《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销售人员应提醒客户对有关证件进行查询验证,并告知查询验证的方法。
  2、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询问客户的保险需求,已购买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投保人的经济情况,并根据客户的背景、需求、现有的保障程度、经济承受能力等情况推荐合适产品。
  3、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不得自行手写或制作有关公司和产品的宣传资料。
  4、销售人员不得通过承诺给予保险费回扣或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诱导客户购买保险或替换以前购买的保险。
  5、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的情况下,销售人员不得继续向客户推销,干扰客户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关于对条款重点内容进行提示的要求
  在介绍公司产品时,销售人员应主动提供产品条款,主动就条款重点内容向投保人进行解释说明,帮助投保人正确理解保险产品,说明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应提醒投保人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重点关注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被保险人权利和义务、免赔额或免赔率的计算、申请赔款的手续、退保的规定等内容,应提醒投保人注意准备购买的产品的保障范围是否能满足自身需要。
  2、应提醒投保人多数人身保险产品期限较长,如果需要分期交纳保费,应明确告知投保人交费年期,并请投保人充分考虑是否有足够、稳定的保费支付能力,不按时交费可能会影响投保人的权益。
  3、对于保险期间为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应提醒投保人注意产品犹豫期(投保人、被保险人收到保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有关约定,同时明确告知投保人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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