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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做好投保提示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省级分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进投保提示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9]68号)要求,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现对我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制度进行调整,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人身保险投保提示工作要求》(附件1),建立和完善投保提示等相关制度,积极推进投保提示工作,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二、《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附件2)着重于对投保人的合法保险权益、投保注意事项等进行提示, 适用于各保险公司通过个人代理、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期)的个人人身保险产品。

  三、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销售人员在产品销售过程中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提供投保提示书。投保提示书应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之前提供给投保人,并单独列示。各保险公司应明确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提示书上签字确认,签字时间不得晚于投保单的签字时间。各保险公司应对投保提示书和投保单上的投保人签字进行审查核对,确保投保人签字真实有效。

  四、各保险公司应将投保人阅读签字后的投保提示书作为重要承保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五、各保险公司使用的投保提示书,应当由总公司统一设计和管理。各省级保险分公司应将投保提示书报送宁夏保监局备案。

  六、各保险公司应分别在本公司营业网点、所属代理网点公示、张贴《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并告知投保人《人身保险投保提示书基准内容》中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七、各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投保提示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力度和管控力度;应做好内部各部门及所属代理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投保提示制度执行顺畅,效果良好;应将各分支机构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纳入公司内部稽核检查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的范围,将销售人员执行投保提示制度情况作为对其业务品质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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