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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快速理赔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正面)

事故发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事故发生地点

 

天气

 

当事人车辆代码

当事人姓名

 

 

 

联系电话

 

 

 

驾驶证号

 

 

 

机动车牌号

 

 

 

车型

 

 

 

保险公司

 

 

 

交强险保单号

 

 

 

保险期间

 

 

 

报案号

 

 

 

事故情形描述

 

 

碰撞部位

请用箭头标出车辆碰撞的部位(有条件的可用相机、手机拍照固定证据):

 

过错行为

有□   无□

有□   无□

有□   无□

事故责任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当事人签名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各方共同约定于(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    年   月   日   时  分,同时到××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 ××服务点:     联系电话:         地址:

□ ××服务点:     联系电话:         地址:

宁夏各财产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人保公司:95518  平安公司:95512  太保公司:95500  安邦公司:95569  大地公司:9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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