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适用快速处理程序办理的当事人,为逃避责任不按本办法规定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依法立案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2:××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正面)
事故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事故发生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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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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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车辆代码
| 甲
| 乙
| 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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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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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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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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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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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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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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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保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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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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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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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情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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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撞部位
| 请用箭头标出车辆碰撞的部位(有条件的可用相机、手机拍照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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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行为
| 有□ 无□
| 有□ 无□
| 有□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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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责任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 1、全部责任 □
2、同等责任 □
3、无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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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签名
| 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甲签名: 乙签名: 丙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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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共同约定于(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 年 月 日 时 分,同时到××市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所属服务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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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点: 联系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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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点: 联系电话: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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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各财产保险公司报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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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公司:95518 平安公司:95512 太保公司:95500 安邦公司:95569 大地公司:95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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