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追尾碰撞前车的;
(十二)逆向行驶造成事故的;
(十三)倒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四)溜车时造成事故的;
(十五)开关车门造成事故的;
(十六)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七)借道通行、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十八)未按规定让右侧来车先行的;
(十九)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安全距离的;
(二十)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有障碍的路段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二十一)车辆进出道路,未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的;
(二十二)机动车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
(二十三)其他单方过错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
各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由事故当事人共同承担事故责任。
第六条 宁夏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各财产保险公司选择合适的地点,设立“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派驻保险理赔人员,及时办理机动车辆定损、保险理赔事宜。当地交警支队派驻事故处理民警,设立交通事故处理窗口,办理事故责任认定、调解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开启车辆危险报警闪光灯;
(二)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三)当事人可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事故损失证据;
(四)当事人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立即向各自车辆承保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及时填写《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当事人现场记录书》(简称《记录书》,式样附后)。无《记录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车型、投保公司、交强险保单号、保险期间、碰撞部位、事故责任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对《记录书》或其他文字材料共同核对并签名后,各持一份;
(五)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当事人应当在撤离事故现场后凭《记录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在24小时内同时到“服务中心”办理理赔手续。